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主要展示弥勒律师咨询,弥勒民事诉讼,弥勒婚姻律师、弥勒法律顾问,弥勒离婚起诉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资讯发布,欢迎您关注我站!
产品中心

PRODUCT CENTER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全国服务热线

  • 联系:吴先生
  • 电话:18908852812
  • 邮箱:1051651822@qq.com
  • 网址:mile.wutianchen.net
  • 厂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东段双城际商务中心C座八楼801室

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微信群发工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1-8-10 17:02:12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15日经应聘到被告翰岳公司工作,岗位为淘宝客服和店面销售,每月底薪工资2500元,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月工资为2500元加提成,每月5号发放工资,自原告入职至2018年3月1日止,被告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除按时发放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5日两个月的工资外,被告以经济情况恶化等理由拖欠原告5个月工资12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的负责人方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3083元(2017年12月25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1333元,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750元,2018年2月1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至今尚欠9417元未付。并且安排工作以及数次发放工资均是被告翰岳公司的监事孙某从其组建的微信群中进行。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曲某经常到公司看望员工,曲某与被告公司监事孙某夫妻2016年3月22日双方离婚后至今,孙某仍是公司监事,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平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均由孙某管理使用。2017年10月被告翰岳公司实名注册淘宝店铺“音匠0V、0V音匠”。被告翰岳公司辩称,从未发布过招聘信息,也未与杨某签订劳务合同,且该微信群系孙某自行组建,孙某作为公司监事并未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孙某向杨某的转账行为系个人行为,与翰岳公司无关,因此被告翰岳公司认为应当由孙某个人向杨某承担赔偿义务。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此前翰岳公司在58同城发布的招聘信息已经被恶意删除,经过到58同城人事招聘网站调取了相关后台数据后,发现翰岳公司所用招聘账号与孙某使用招聘账号系同一个,所发布的信息也与原告陈述一致,遂代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分析/评析:(或法庭辩论) 
关于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杨某提交的被告翰岳公司予以认可的证据《账
单详情》能够证明被告公司监事孙某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另一证据《2018年2月5日后工作群内容截图》被告
翰岳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其真实性,而孙某与被告公司法人曲某又是夫妻关系,因此尽管杨某系孙某自行招聘,有未与翰岳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上杨某与被告翰岳公司之间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判决江华东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赔偿损失。 
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由于为签订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Copyright©mile.wutianchen.net ( 点击复制 )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

专业生产:弥勒律师咨询,弥勒民事诉讼,弥勒婚姻律师等产品,欢迎来电咨询!

备案号:滇ICP备20001017号-3

     Power by  

弥勒律师咨询口碑怎么样?弥勒民事诉讼哪里好?弥勒婚姻律师找哪家?弥勒法律顾问哪家专业?弥勒离婚起诉多少钱?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弥勒律师咨询,弥勒民事诉讼,弥勒婚姻律师,弥勒法律顾问,弥勒离婚起诉

热门城市推广:曲靖 玉溪 楚雄 弥勒 蒙自 大理 云南 昆明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